丽江radio【律师说法】定金与订金 傻傻分不清

2023-07-27 16:16:27 阅读量37784 字数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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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律师说法 》

本节目由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时希律师事务所联合赞助播出

精英律师 案例分析

2020年刘某到某地游玩,在游玩过程中接洽到某商铺的开发商即某某公司,之后双方通过微信洽谈,就刘某承租商铺事宜初步达成共识,某某公司随即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刘某发送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商铺位置、租赁面积、租期、租金等事项,并且约定刘某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因李某考虑到其并未实地考察过上述商铺,经双方商定待刘某实地考察后再正式订立合同,但为表达合作的诚意,刘某在订立合同前便将履约保证金20000元支付给某某公司,付款当日某某公司向刘某出具标有“订金”二字的收据,该收据未实际交付给刘某。后经实地考察,最终双方无法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并未订立租赁合同。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认为上述履约保证金2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并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某某公司依据单方制作的标有“定金”二字的一份新收据认为该履约保证金系刘某支付的定金,在刘某违约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不予以返还。 

律师分析: 

(1)“订金”与“定金”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确实大相径庭的。“订金”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仅是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一个习惯性用语,不具备惩罚性和担保性,可视为预付款或者诚意金、意向金,表达合作意愿,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可要求无条件退回。“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2)经人民法院审查,上述标有“定金”二字的新收据系某某公司事后出具,将此前收据中的“订金”改为“定金”,且两份收据未交给刘某,无法证实双方将支付的上述履约保证金约定为定金。同时刘某与某某公司虽就承租商铺进行了磋商,但双方未能就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等达成合意,且双方未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尚未成立。同时本案中刘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其性质上应为订立合同支付的诚意金,在合同既未订立也未成立时应当予以退还。 

和晓翠律师建议: 

提醒广大朋友,一般情况下,订金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定金就很难退还回来,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要随便交付定金,一定要注意消费协议的内容,警惕定金的相关条款,多方面考虑合作方的信誉以及能力水平避免造成损失。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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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晓翠律师介绍

▲本期《律师说法》嘉宾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第2团队负责人、律所知识管理体系部负责人。 

和晓翠律师执业六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擅长从多角度思考问题,具有精湛的沟通谈判能力以及强大的出庭能力,特别在解决疑难、复杂民事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和晓翠律师在办案中不仅能利用专业知识和缜密思维为委托人把握诉讼时机,提供法律支持,而且注重给予委托人以正能量的引导,化解法律背后的心理矛盾,以女律师特有的同理心与善良正义赢得了委托人充分的信赖。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继玉溪、临沧、昭通、西双版纳、大理、红河、楚雄后在云南设立的第8家分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祥和商业广场写字楼A座5层。目前,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已有11家分所,丽江分所自成立三年来连续荣获总所颁发的“优秀分所”荣誉。作为一家立足于西南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及公益普法活动,多次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受到了我市单位及更多当事人的认可。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执业律师15名,实习律师10名,律师助理2名,行政2名。律所以“搭建一流平台、创建一流品牌、造就一流人才、铸就一流团队、提供一流服务”为宗旨,践行专业化、团队化的执业理念,设立2个民事团队、1个刑事团队,律师队伍专业精湛、开拓创新、朝气蓬勃,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所秉持“以党建带所建,所建促党建”的方针政策,成立了律所党支部,目前已有正式党员5名,不忘初心,勇担律师使命。律所积极主动开展公益普法,除担任多地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外,因地制宜,成立了青少年专项法律服务团和面向社会、企业、村委(社区)、单位的公益宣讲团,细化宣讲内容,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为不同的群体针对性普法,大大提高了普法效果,增强群众和公职人员法律素养。


弘扬法律精神
     

节目制作:徐 蕾

新媒体编辑:徐 蕾

责任编辑:李 霞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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