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 军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
某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
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
支付经济补偿20万元
案件回顾:
王某与妻子小美系高中同学,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老人,小美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2022年3月,小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小美认为,王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王某同意离婚,但表示是小美主动提出离婚,不同意给予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小美与王某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小美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小美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小美与王某应当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小美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小美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的日常生活起居,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王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小美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王某应给予小美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0万元。
律师提醒: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体现。

律师介绍:
肖军律师,毕业于大理大学法学专业,自2016年1月起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系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创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企业法律事务等纠纷的处理、解决。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准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由陈高德律师发起成立,现有专职律师6人。律所主要从事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工作,代理过上千宗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节目制作:徐 蕾
新媒体编辑:徐 蕾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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