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罗小平
案情经过:
2021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一辆(海口)266463号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A县建设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清水湾大道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A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律师解读:
首先,构成危险驾驶罪明确要求的是机动车,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超标车,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次,假如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认定完全超出一般公众对电动车和机动车的正常区分的认知范围,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律师提醒:虽然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我们应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罗小平 律师简介

罗小平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少数民族婚姻家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擅长处理少数民族婚姻家事纠纷,已成功办理上百余件少数民族婚姻家事案件。能够深入参与到复杂诉讼纠纷及危机处理中。执业以来多次到线下开展婚姻家事公益宣讲服务,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介绍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祥和商业广场写字楼A座5层。丽江所自成立两年来连续荣获总所颁发的“优秀分所”荣誉。


节目制作、新媒体编辑:徐 蕾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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