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租赁房屋设抵押,谁先谁后谁有效?

2023-11-08 11:57:47 阅读量32143 字数1481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勇律师事务所 木泉律师


房屋是公民重要的财产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租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和经济活动。在咱们丽江,房屋租赁行为十分普遍,与此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若抵押遇上租赁,我们如何保证权益呢?

以案说法

“买卖不破租赁”是大家熟知的一个法律规则。那么,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是将房屋进行出售,而是将房屋依法抵押在银行进行贷款的情形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又将如何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注意哪些事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上述情况下,应该按照抵押和租赁时间节点进行区分。

第一种情形:抵押在前,租赁在后。

房屋抵押给银行在先,租赁合同签订在后租赁合同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租赁期限内,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向法院要求拍卖房屋,租赁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风险。

举个例子,张三有一套房屋,三年前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贷款100万元,一年前张三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李四,今年,银行贷款到期,张三还不起银行贷款,银行最后向法院起诉,房屋被法院拍卖,由王五竞拍所得,王五不愿继续履行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那么,王五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时,作为承租人的李四,其权利有可能就受到损害。

此种情形,其实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一种突破,法律为何要如此设置呢?这就涉及到抵押的法律效力。

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本身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出租前房屋已抵押,承租人可以从抵押财产登记中查明租赁房屋上的负担情况,这也是承租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既然明知承租的财产有其他物权,就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带来的风险。

否则,房屋抵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就变得不确定,从而失去设立的意义。

第二种情形:租赁在前,抵押在后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同样是上述案例,张三三年前就将房屋出租给李四,一年前在银行又办理抵押登记贷款100万元,今年因张三还不起贷款,银行起诉后要求法院拍卖,房屋被王五购得。在此情形下,王五即便是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他与李四之间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原先张三与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五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形其实就是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律师提示

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在进行租赁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从出租人的角度而言无论哪种情形,均应该将房屋已经抵押或即将抵押的情况如实告知承租人,并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从承租人的角度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房屋是否已抵押或被法院查封,否则,租赁合同将增加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甚至面临合同被解除、权利受损的风险。当然,无论哪种情形下,在房屋被拍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介绍

木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待人热忱,做事认真踏实,富有正义感,法学功底扎实,诉讼技能娴熟,且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擅长民商事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云勇律师事务所

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是2002年6月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成立党支部,现有执业律师19名以及行政辅助人员4名,其中党员7名,合伙人7名。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处于丽江律师行业前列。




编辑:白万朝

责编:白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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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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