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面对霸王条款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23-12-04 14:04:09 阅读量47171 字数1473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春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有了保障,在衣食足的情况下开始更丰富多彩的生活体验。但是市场的飞速发展同样带来了隐患,经商的人良莠不齐,私下里各种“潜规则”泛滥。那么,面对商家设立的“偷一罚十”“最低消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李女士、杨先生和小杨三人到餐厅吃饭消费了188元,在结账时却被店员告知本餐厅最低消费标准为200元,而杨先生不想多做纠缠,再拿了一瓶饮料后凑足200元消费便离开了。随后,三人来到超市闲逛,发现其在做活动,只要消费满500元便可以获得一张积分卡,在下次购物时可以抵消100元。随后李女士自己开始挑选,等凑足500元后结账,却不想小杨偷偷将一瓶饮料藏了起来准备带走,在过超市检查时被检测仪查到了,被超市一方认定为偷盗。在李女士打算给小杨的饮料付钱时,却被告知该超市“偷一罚十”,李女士应当支付10倍的价格。因为身体劳累,李女士不想多作争执,付完钱便带着小杨,和杨先生一起回家了。之后,杨先生携带该积分卡来到超市购物,结账时才得知其积分抵消只有满2000元才能使用,并告诉杨先生自己有该卡的“最终解释权”。和该超市协商不成后,杨先生一气之下拨打了消费者投诉电话进行维权。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12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的规定。

餐馆里的“最低消费”,属于限制消费者消费标准的行为;超市中的“偷一罚十”也属于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商家自发地加重消费的责任,都是无效条款,也可以视为商家的“霸王条款”,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建议:

在明确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后,消费者可以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双方合意解决问题。在协商不成后,可以通过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在网上登录315网站来反映自己遇到的维权难题。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

律师简介

和春敏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起草、审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与团队成员通力协作,共同办理了众多刑事、民事案件,其代理的未成年人和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仔细查阅卷宗,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建议,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其代理的王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万元工程款,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所简介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祥和商业广场写字楼A座5层。自成立两年来连续荣获总所颁发的“优秀分所”荣誉,作为一家立足丽江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当地客户发掘和抓住机遇,协助客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以赢取最大的利益。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徐蕾

责任编辑:白万朝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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