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我的社保能自愿放弃吗

2024-01-05 15:31:46 阅读量49103 字数1327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案件提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基本案情

杨某2020年入职和某经营的服装店,服装店曾为其购买过半年社保。后杨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要求某服装店每月补贴其社保费600元同工资一起发放,还出具了一份承诺证明。2021年,杨某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核定,其中的生育医疗费512元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后,和某注销了服装店并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某以和某欠缴员工社保、欠发生育津贴等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和某支付产检医疗费等费用。和某抗辩认为杨某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与某服装店达成以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购买社保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故杨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某服装店未为杨某购买社保(含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512元未能在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依法应向杨某赔偿。基于某服装店已注销,和某作为其经营者,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故判决和某向杨某支付生育医疗费512元。(当然,该案中,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杨某也该依法退回服装店为其发放原本该购买社保的每月600元。)

▼典型意义

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但实践中,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或其他因素,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购买社保,以换取一定数额的工资收入。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生育医疗费,既体现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强制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经济压力,同时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意识。

●对话律师

本案原告是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为什么用人单位还要赔偿其生育医疗费?

我国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无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保。据此,即便劳动者是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其不参加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故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或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生育医疗费损失的,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补办或补付且该损失已经核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

杨灿菊律师,成功代理了诸多民、商、刑事等诉讼及非诉案件,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赢得了案件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认可与好评。


律所介绍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仲裁、破产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李婧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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