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军
以案说法
2022年8月5日,郑某驾驶小型轿车村南头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其母亲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王某某诉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因王某某系肇事者李某的母亲,不是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保险公司设立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
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
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车内人员以外所有的人。
律师介绍
肖军律师,毕业于大理大学法学专业,自2016年1月起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系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企业法律事务等纠纷的处理、解决。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准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由陈高德律师发起成立,现有专职律师6人。律所主要从事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工作,代理过上千宗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编辑:白万朝
责编:杨四见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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