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聚餐饮酒后死亡,同桌人是否担责?

2024-01-15 10:44:02 阅读量44219 字数1176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红兰

基本案情

胡某今年35岁,系湖北某市人。2022年6月的一个下午,张三、李四、王五与胡某一同前往一家饭店就餐。聚餐过程中,因张三要开车,另外三人喝了白酒。席间,胡某称中午喝多了,晚上只喝一杯,张三、李四、王五表示同意。然而胡某喝了一杯白酒后,不听张三劝阻,又喝了一瓶冰冻啤酒。当晚8点左右,饭局结束后,张三驾车分别将另外三人送回各自家门口遂离开。第二天早上,胡某的妻子下班回家,发现胡某身体异常,便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胡某仍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当地医院出具了胡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证明。后胡某的亲属将当晚一起喝酒的张三、李四、王五3人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酌定胡某承担70%的责任,张三、李四、王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依法核算后三人各承担78000多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对聚餐饮酒在场人应否担责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饮酒过程中,首先共饮人不能有劝酒行为,如果劝酒后被劝酒人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劝酒人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酒局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者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对每位饮酒人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积极回应和阻止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饮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其他共饮人也应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再次,当部分饮酒人出现身体不适时,共同饮酒者也应及时查看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照顾方式。

律师提醒:

春节将至,丽江人的杀猪客、年夜饭等各种活动丰富多样,但美酒虽好,如果没有注意节制,就很容易导致严重后果。

建议市民:聚餐喝酒,量力而行,同桌饮酒,谨慎劝酒,醉酒之人,多加关照,如果可以交付家人,若有必要送医就诊。

律师简介

和红兰律师,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保险类纠纷婚姻继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案件,与团队成员通力协作,精研细磨,共同办理了众多民事案件。

执业格言:不弃微末、久久为功

律所简介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位于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长水路嘉和科技电商创业园1幢3楼,丽江分所自成立四年来连续荣获总所颁发的“优秀分所”荣誉。作为一家立足于西南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及公益普法活动,多次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受到了我市单位及更多当事人的认可。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徐蕾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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