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谁抢了我的车位

2024-02-21 14:16:22 阅读量36480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成为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车位的功能随之越来越重要,车位归属问题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一项具体制度,其所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加,亟待人民法院依法厘清小区业主、房开公司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定纷止争,维护和谐。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系某房开公司开发,小区业主入住后,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房开公司收取停车费。2019年初,小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成立并依法备案。同年10月,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小区物业服务由业主委员会接管。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系占用全体业主的部分共有通道和绿地修建而成,要求该房开公司将地面停车位交给自己管理使用,遭到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车位归小区业主共有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着小区房屋的出售,小区建设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本案争议的地面停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场所建设的室外草地式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的专有部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归属的车位。某房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案涉停车位归出卖人所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公共空间,业主共有,理应业主共享。本案争议的公公共停车位问题,在业主购买房屋之后,所有权就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至全体业主,房开公司在前期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但是小区业主要自行管理使用时,房开公司也是不可以拒绝的,特别有的房开公司称在合同中约定该部分公共空间的管理使用权归房开公司等等是不可以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也就是以此规定为要旨,将小区公共停车位的使用管理,收益等权益判决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

律师简介

胡旺美,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擅长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包括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及婚姻、继承、劳动、房屋买卖、担保、侵权、合伙及公司股权等方面法律问题的处理。

律所介绍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仲裁、破产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李婧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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