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养犬不栓隐患大,就算不咬也要赔

2024-02-23 16:23:07 阅读量45344 字数1051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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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尤其是,犬只作为常见的宠物,给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但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噪音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李四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王五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李四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王五家人将李四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李四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李四提起诉讼,请求王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李四的损害与侵权人王五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五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李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四的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律师简介


李明昌律师,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获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具有跨专业的知识背景和优势,擅长企业法律事务、民事纠纷、人损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律所简介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仲裁、破产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多年来获得良好口碑,树立良好形象,获得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成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协授予的贫困妇女儿童公益法律服务丽江站,被推荐为丽江市新阶实践创新基地等等。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李婧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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