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公布5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2024-03-28 11:44:53 阅读量19414

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日前,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丽江公安机关公布了5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案例1

1月26日,田某某在某平台发布的一则永胜交警执法的视频下留言:“永胜交警队没钱用了,又在堵车了。”经查,视频为永胜交警日常规范化常态化执勤执法视频,田某某曾因违法停车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便在评论区发表了不实言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田某某主动将评论留言删除并写下保证书。

案例2

2月3日,李某某在抖音发布了“永胜县医院的这个医生不看病”的虚假言论视频。经查,李某某为了泄愤,便随意制作视频并发布了信息。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将此涉嫌不实信息的视频删除,并态度诚恳地进行了道歉。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3

2月12日,段某某发布了一条在泡温泉时看到有人争吵的视频,并配有夸张的文字和语音。经核实,段某某发布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不实信息。永胜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段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签订了承诺书。

案例4

2月23日,颜某某为博取流量,发布了一条其通过网络下载的交通事故视频,并在评论区写道:“那个货车,车头都变形了,人在里面死了。”经调查核实,视频中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24年2月23日,该事故无人员死亡。永胜县公安局依法对颜某某作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5

3月4日,万某某将刷到的一个关于调侃“醉汉”的笑话内容配上永胜县人民医院的照片发布在网上。经过调查核实,该言论为不实信息,民警依法对万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丽江公安民警提醒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切勿为了贪图流量、吸粉编造传播谣言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对于编造、散布谣言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链接:有关造谣传谣的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通讯员 许强  责编 王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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