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电动车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统一部署,丽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坚决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使用。
近日,丽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丽江嘉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嘉和家居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家居馆西南门和东南门停放大量电动自行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丽江嘉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公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四、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飞线”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市民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举报。
丽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丽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来源/“丽江消防”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君霞
责编/李琳瑛
终审/和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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