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初心 方能行稳致远
知敬畏 方能守住底线
言有所戒 行有所止 心有所畏
本栏目由丽江市纪委监委冠名播出
《公家的东西不能“借”》广播微剧讲述了,小张是公司仓库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公司的各类器材、工具。在工作中,私自把工具借给外人,还收取了不少好处费,最终把自己的工作丢了……
录制现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依据两条处理。
◆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二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剧:杨四见
演播:白万朝 徐蕾 刘晓军 张坤 和琼 李婧
责编:李婧
终审: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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