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3起文旅市场行政处罚

2024-07-24 17:02:56 阅读量13746 字数953


日前,玉龙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并发布3起文旅市场行政处罚案例。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请文旅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引以为戒。



01
案例一
案件名称:卢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07月21日17时00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玉龙县公安局通报在玉龙县某水足浴馆内设有KTV包房对外营业的情况后,执法人员对涉事的卢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足浴馆内有两间KTV包房,对外经营,卢某某并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卢某某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卢某某擅自经营的娱乐场所作出:1.取缔;2.没收违法设备(D56数字娱乐播放机两台、BBS话筒4支)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案例名称:树某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从事导游活动

案件情况:2024年01月02日10时27分至11时02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拉市海游客服务中心例行检查,发现树某导游证年检已过期仍然为41名游客丽江段行程提供导游服务,属于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树某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玉龙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树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案例名称:杨某某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案件情况:2024年01月24日16时27分至16时55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因接到游客投诉,执法人员在拉市海景区,对杨某某检查、调查时,发现杨某某未携带及佩戴导游证的情况下仍然为33名游客丽江段行程提供导游服务,属于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杨某某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玉龙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文旅玉龙”微信公众号

责编/李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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