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废止13个矿业权的公告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因下列13个矿业权有效期已届满,且矿业权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已由我局公示纳入依法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以公告废止矿业权并清理登记数据。
特此公告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6日

编辑/和润黄
责编/和众学
终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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