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云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有变化

2024-09-20 21:54:42 阅读量13055 字数732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在2022年4月1日启动了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以《暂行办法》为指导,建立了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参保人本人扩展到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


这次发布的《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对2022年实施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一、降低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30元降至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元降至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90元降至60元。

二、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目前的比在职职工高5%调整为比在职职工高10%。

三、将全省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超过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


这次修订将整体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待遇水平,还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了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将统筹基金支付延伸到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


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胡白介绍,此次改革把门诊共济制度推广到了定点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进入门诊共济的保障范围,参保人就可以通过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直接购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或者互联网处方到零售药店直接享受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YNTV2都市条形码”微信公众号

责编:林 彤

校对:李映芳

二审:和众学

终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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