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2-04 15:29:19 阅读量3487 字数3082


云南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精神,为有序推动育儿补贴制度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云南省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

育儿补贴现阶段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审核程序

1.申请。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请方式实行“线上”和“线下”双通道办理,鼓励申领人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2.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同级财政部门。

4.随机抽查。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申领资格

1.育儿补贴由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如父母离异,由抚养子女一方申领。

2.初婚夫妻按照家庭子女数计算孩次,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孩次(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即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以内的,均可享受育儿补贴。

3.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申领年限内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补贴。申领人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

(五)申领材料

1.申领育儿补贴需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等材料。

2.离异父母申领补贴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丧偶,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

3.婴幼儿养父母申领补贴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4.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

5.其他监护人申领补贴应提供监护人监护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6.现场办理所需材料:

(1)除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现场办理还需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儿童福利机构现场申领需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六)申领时限

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直至婴幼儿满3周岁。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七)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二、政策衔接

(一)有序推动我省生育补助政策与国家育儿补贴制度有效衔接。将《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中明确的育儿补助政策(二孩、三孩每孩每年800元)统一调整为国家育儿补贴制度每孩每年36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和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每孩每年50元)政策继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严格审核管理。州(市)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开展事前论证评估,确保财政承受能力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相适应,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财力状况较差或基层“三保”保障不到位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州(市),原则上不得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自2025年起设立财政共同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育儿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先预拨、后结算”原则进行补助,中央财政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资金按照95%比例给予我省补助,剩余5%的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各州(市)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中的分担比例承担,具体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各州(市)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标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资金发放。将育儿补贴纳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并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社会保障卡或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批,每次按全年总额一次性发放,规范推送告知短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发放频次、缩短发放周期,发挥好“一卡通”管理平台监测、预警、分析等功能,提升补贴项目发放效率,不得延迟发放。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测算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管理,足额予以保障。加强育儿补贴资金全链条、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贪污侵占、虚报冒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补贴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公告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信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扎实运用好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推行育儿补贴申领“一网通办”。要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要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要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撑。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协同,将实施育儿补贴制度与托育、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税收等生育支持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加快形成“1+N”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持续放大生育支持政策效应。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高经办人员服务质效,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应享尽享。要加强宣传普及,多渠道发布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和透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误解炒作。要建立政策落实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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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编/李映芳

二审/李 桥

终审/郭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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