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教育培训及考试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6-09-24 09:55:00 阅读量2274 字数1164

 


各教育培训机构、考试服务机构:


为规范教育培训及考试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全市教育培训机构、考务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规经营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绝对化用语广告;不得假借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宣传;严禁虚构考试通过率、试题预测命中率、名校合作资质;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极限用语;所有线上线下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杜绝一切误导性宣传;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以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使用“保过”“包录取”“签约提分”“内部渠道”“命题专家授课”等误导性用语;不得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编造虚假的“提档率”“成功率”“押题战绩”等数据博取眼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在广告营销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不得以“喜报”“红榜”“成功上岸”等形式利用考试通过者名义作证明。


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所有培训项目、考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必须公开透明。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严禁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单方面违约涨价,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格规范信息公示等


各机构还要常态化公示主体资质、收费标准、师资信息、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主动配合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年报信息弄虚作假的主体,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经营主体要恪守公平竞争原则,严禁诋毁同行、虚假对比、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签订服务合同时,不得通过协议、告示等设置“不予退费、概不负责、高额违约金”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服务权责、收费、课时、退费、违约责任等内容要书面清晰载明,不设置隐性限制。


各相关市场主体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教育培训机构、考试服务机构存在登记、广告、价格、合同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线索,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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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木红豆

校对/王桂祥

二审/李 桥

终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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