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丽 江 市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丽江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实施管理的通告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严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二、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正常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在用未登记、且在2019年4月14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19年6月15日前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核发临时过渡号牌,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核发临时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全省统一设置的过渡期执行。
四、2019年4月15日前已办理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再换牌登记。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丽江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3日
责编/陈 敏 李 铁
监制/和红军 和丽星 总监制/马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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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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