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头条】最高罚10万判12年6个月!丽江玉龙法院对一起15人涉恶案公开宣判

2019-04-22 20:24:18 阅读量95189 字数2366


今天上午,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丁某前等15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丁某前、杨某刚、骆某松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九万元。以被告人丁某、李某梅、徐某、罗某友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四万元。以被告人杨某立、毛某华、赵某荣、汪某国、唐某勇、代某从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以被告人吕某、王某鹏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至二万七千元。



玉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丁某前、骆某松、杨某刚、丁某、李某梅、罗某友、徐某、赵某荣、毛某华、王某鹏、吕某、杨某立、唐某勇、汪某国、代某从长期盘踞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卿云街金甲下段,先后组织数十名妇女(包括境外人员1名、未成年人5名)卖淫。


在组织卖淫期间,丁某前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了驱赶未经丁某前、骆某松、杨某刚同意到该区域卖淫的卖淫女、殴打嫖客及路人、毁坏他人财物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赵某荣因谢某某将赵某荣从德宏盈江带回的境外卖淫女李某某带走未继续在该地卖淫,故邀约被告人毛某华、王某鹏、吕某、杨某立、唐某勇、汪某国、代某从等7人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抢劫。


玉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前、杨某刚、骆某松、唐某勇、王某鹏、吕某、赵某荣、毛某华、杨某立、汪某国、代某从、丁某、李某梅、徐某、罗某友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吕某、王某鹏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荣、毛某华、杨某立、唐某勇、吕某、王某鹏、汪某国、代某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他人财物并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


丁某前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卿云街金甲下段实施了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抢劫、殴打他人、驱赶卖淫女的行为。为非作恶,扰乱了社会秩序,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详情

一、被告人丁某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丁某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三、被告人骆某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四、被告人杨某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五、被告人丁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七、被告人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被告人毛某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唐某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唐某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十、被告人赵某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吕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十二、被告人罗某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三、被告人王某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七千元。


十四、被告人汪某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十五、被告人代某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十六、责令被告人赵某荣、毛某华退赔给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赵某荣已退赔)。


十七、扣押在案的棒球棒一根、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  出品

总监制/马湘  终审/闵文新 杨国钧 和红军

监制/余金山 和晓莉 赵宏川

主编/雷凤娇  副主编/林彤  杨泽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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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08885112277  微信/lijiangtv

法律顾问/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和桥毅(1510888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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