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下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丽江市物业管理办法》已印发,请各方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局部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丽江市物业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丽江市物业管理活动,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对《丽江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61条,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按照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务求切合我市实际,便于操作和管理操作的原则,突出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丽江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2009年12月1日发布的《丽江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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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丽江市物业管理办法》
来源/丽江政务网 责编/李 桥 李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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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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