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 按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3%调整增加。
1、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企业退休人员: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4元,五 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9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4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9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4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9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各州 (市)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主编/廖传宇
审核/税国蓉 唐明香
终审/李志赋
监制/吴宗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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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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