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永胜县人民法院获悉,7月29日,永胜县人民法院对罗某安等9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168万元不等。


【一】被告人罗某安、罗圣某、罗某建、罗某康、姜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罗某安指使罗圣某、刘某飞、罗某斌、刘某军、罗某建等人到胡某某岳母杨某某家、罗某坪家泼油漆,并发信息威胁、辱骂胡某某、周某某夫妇,情节恶劣,六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安任意占用任某某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罗某安以被害人马某用手指自己为由,借故生非,伙同李某、刘某军随意殴打他人,并强令被害人跪在地上进行呵斥,致二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被告人罗圣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并安排刘某飞、罗某斌、刘某军为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共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万余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被告人罗某安、罗圣某招募、雇佣、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旺龙水轩组织“打飞机”的手淫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卖淫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罗某斌、刘某飞、姜某对森隆酒店五楼、六楼内从事的卖淫活动知情、进行管理或提供帮助,因此三名被告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罗某安、罗圣某、罗某斌、刘某飞、罗某建、刘某军、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

永胜县人民法院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80000元。 二、被告人罗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 三、被告人罗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刘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六、被告人罗某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七、被告人罗某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八、被告人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九、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 十、责令被告人罗某安退赔王某某、梅某某人民币900000元,退赔沈某某人民币556000元;退赔任某某房屋及奥迪A8轿车。 十一、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6100元予以没收。
据了解,该案是永胜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四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永胜县人民法院
供稿:李丽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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