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4日下午、2019年2月16日上午,永胜县人民法院分别在永胜县人民法院和丽江市看守所对由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审理回顾: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23日,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整个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各项权利。有关部门人员、社会群众及部分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庭审实现了透明司法,阳光审判。
宣判: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8年,罚金200万。
永胜县人民法院根据田某某等11人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田某某等11人犯罪团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永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对主犯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对周某某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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