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消费、变更行程、无证从业……这些涉旅企业及个人被处罚!

2024-07-03 08:37:05 阅读量13027 字数1619

案例一

案件名称:西双版纳会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27日,接到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移交指定管辖案件。执法人员对涉事的西双版纳会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接待游客王某某一行29人行程期间,委派导游李某某为游客提供服务,导游李某某存在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西双版纳会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西双版纳会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丽江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2日,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丽江雅某旅行社在行程单中未载明有购物行程的情况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导游带31名游客进入某社会商品零售店参加购物活动,影响了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丽江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丽江雅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件名称: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案件情况:2024年2月19日,根据网络舆情线索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团号为:JT-LCI.-240213Y-72一行30大13小的旅游团队游览期间,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


法律依据: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丽江某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件名称:丽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件情况:根据市长热线交办线索,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丽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丽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游客尚某一行4人2024年5月25日玉龙雪山一日游行程中,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丽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丽江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件名称:导游马某某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件情况:2024年4月26日,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交办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导游马某某在为刘某某一行31名游客2024年4月25日丽江段行程提供导游服务期间,存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导游马某某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马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例名称: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案件情况:2024年6月6日,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丽江束河古镇北门检查时,发现钱某某无导游证为22名游客丽江段行程提供导游服务,属于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钱某某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和真羽

责编/李映芳

终审/和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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