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21-09-10 18:53:33 阅读量58837 字数944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古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及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并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国家标准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及超过前述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得发生超载、超员、超速、酒驾、醉驾、载客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服从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确保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放,做到同向、整齐、有序。


六、未按相关要求停放的共享助力车,在通知运营企业后2小时内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清理。


七、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逐步淘汰、分步实施”的方式,至2024年9月1日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古城区辖区内道路行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同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并向其所在社区、单位、公司、企业进行抄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同步抄送区文明办,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动态管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图片

编辑/林彤

责编/李铁成

新闻热线/0888—5122344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

(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法律声明】除非本单位(丽江市融媒体中心)主动推送或发表至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任何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不得转载丽江融媒App及LIJIANG.CN和LIJIANGTV.COM主域名及子域名下之任何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8-5112277 举报邮箱:LjrmTS@163.com
【法律声明】除非本单位(丽江市融媒体中心)主动推送或发表至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任何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不得转载丽江融媒App及LIJIANG.CN和LIJIANGTV.COM主域名及子域名下之任何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扫码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