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呢?

2023-09-04 18:59:27 阅读量26888 字数1243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

和春敏


相互邀约去戏水游泳

最终意外溺亡

当涉及未成年人

邀约者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2022年7月10日上午,孙某(16岁)、陈某相约玩耍,期间孙某提议到河里游泳,陈某(成年人)表示同意。两人到达河边后便一同下河游泳,其间孙某与陈某相互追逐泼水戏耍,孙某往水深处走,陈某在水中追赶孙某,不久陈某便溺水。孙某虽做了呼救、报警、救援等一系列措施,但陈某最终溺亡。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组织调解了陈某家属向孙某及其家属索赔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陈某法定代理人将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3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人共同向陈某法定代理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16岁的未成年人孙某作为邀约者应该如何向陈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作为成年人游泳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其本人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孙某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孙某系未成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提醒:每年溺水事件时有发生,为最大程度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学校、监护人要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行为责任、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知识,提升未成年人的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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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和春敏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在刑事辩护、民事合同起草、审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和春敏律师热心公益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为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青少年专项法律服务团成员,多次到丽江市民族中专等学校进行“普法进校园”公益讲座,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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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继玉溪、临沧、昭通、西双版纳、大理、红河、楚雄后在云南设立的第8家分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祥和商业广场写字楼A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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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专注以精准的法律洞察为客户解难,精湛的业务技能为客户排忧,精干的律师团队为客户筹谋,精诚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护航!“顾客至上、诚信为本、崇尚公正、追求卓越”是天外天始终不渝的执业原则。







编辑:白万朝

责编:杨四见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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