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老有所居,执行不破居住权

2023-12-04 16:49:00 阅读量19191 字数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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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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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 谢福君律师

父亲将唯一房产过户给儿子,并约定终身居住权。不料儿子欠债,房子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父亲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以案说法

2011年,老王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儿子小王,并签订协议约定:老王有终身在此房产居住的权利。此后,老王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2020年,小王因欠钱被债权人张伟起诉,后法院判决小王应履行还款义务。小王为规避执行,将房产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至父亲老王。

张伟发现小王转移房产的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张伟未向行政机关主张将上述房产更名至小王名下,因此房产仍然登记在父亲老王名下。2021年,张伟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房产。

2022年,老王恐老无所居,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停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即使张伟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过户登记未被撤销,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老王名下,张伟应在依法撤销涉案房产登记,并登记回转至小王名下之后,方可继续申请执行涉案房产。

其次,老王将唯一住房赠与儿子小王,且双方有协议约定老王对涉案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在赠与合同附有终身居住的条件下,小王有保障老王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义务,小王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受到限制。

因此,涉案房产暂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张伟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产,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由于房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

 本案排除执行有利于维护良好社会风尚,也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父母晚年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疼爱的表现;子女以该房产供父母居住,并赡养父母安享晚年,是接受赠与的应有之义。支持排除执行并指引债权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既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也维护了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

律师简介

谢福君律师,具有企业法务和执业律师的丰富经验,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仲裁诉讼及刑事辩护业务。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现有专职律师6人,实习律师1人。所内全部律师均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于法律名校、从业经验丰富。主要从事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工作,代理过上千宗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编辑:白万朝

责编:白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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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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