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2个矿业权自行废止的公示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二款、《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十八条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拟纳入自行废止名单的2个过期探矿权信息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权管理科提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即发布废止公告并清理登记数据。
特此公示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6日
编辑/和润黄
责编/和众学
终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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