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丽江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5-05-04 12:50:45 阅读量3417 字数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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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将近年来办理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古城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0日,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的古城区某五金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经查,自2023年2月起,当事人从昆明市场及流动销售人员处购进涉案产品共计80桶机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详尽进货票据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鉴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产品不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子/分公司)及其授权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侵犯“长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古城区某五金经营部未严格核实所购进商品商标使用合法性,贪图廉价,将侵权商品购进后用于销售牟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案进一步打击了汽车用品市场傍名牌、搭便车不良风气。同时,也积极回应群众呼声,严厉震慑违法经营单位,进一步保障汽车用品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


古城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四川省某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称丽江市古城区某百货店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在某平台购买了一箱该公司产品在店内销售,截至被查获时,已售出部分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贪图便宜,要选择正规渠道进货,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古城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8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丽江市古城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泰来县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大米进行销售,该批产品在外包装上印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检索系统内查询,该米业有限公司不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名单内,该公司也无法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冒用认证标志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丽江市近年来案值较大的一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经营者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意识,规范了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对同行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


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与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大众公司打假人员对辖区汽车配件市场进行联合检查时,在彭某某经营的古城区某汽配经营部内发现有大量疑似假冒大众商标的汽车配件,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进行扣押。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两批共计59个品种汽车配件产品为假冒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产品出具了产品价格证明,证明该59个品种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5962.02元。该案件涉案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查处。


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经营者为谋取利益,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是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的,特别是数量较大时,经营者的行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案例五


美宜家控股有限公司诉古城区某便利店等九家经营户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美宜家控股有限公司以古城区某便利店等九家经营户在门头招牌上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玉龙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玉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诉调对接机制的规定,将该批案件委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诉前调解。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委派后,对该批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研判,同时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针对每个案件制定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经调解,除一家经营户注销无法联系、一家经营户拒绝调解以外,其余七家经营户与美宜家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美宜家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典型意义】

该批案件有一个共性问题:经营者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本身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在做门头招牌时采取擦边球的方式来提高自己店铺的知名度。这样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经营户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攀附他人商誉来牟利,遵纪守法发展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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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责编/王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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