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丽江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立案侦查、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
(二)提供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三)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可能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欲报复社会的个人极端线索,正在筹备实施违法犯罪的线索。
(四)提供涉恐、涉黑恶、涉枪爆刀、涉环食药、涉黄赌毒,诈骗、盗窃等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了作用。
(二)举报内容为公安机关调处矛盾纠纷、防范风险隐患、制止违法犯罪发挥了事前预警预防作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涉恐怖主义犯罪线索的:
1.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
2.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20万元;
3.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不高于10万元;
4.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较大作用,作出较大贡献的,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20000元;
5.为防范或侦破涉恐案件、抓获涉恐违法犯罪嫌疑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为消除涉恐安全隐患,发挥较大作用的,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
(二)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
1.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0元至40000元。
2.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被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3.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被以恶势力犯罪团伙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000至10000元人民币。
4.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0元。
5.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首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抓获1人,奖励10000元;协助每抓获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5000元。
(三)举报涉爆涉枪涉刀线索的:
1.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
2.根据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奖励。
3.根据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20000元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至8000元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剂、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8000元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200元至8000元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8000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
1.举报涉丽淫秽色情网站或者手机媒体传播涉黄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涉丽招嫖网站或者手机媒体招嫖信息,对公安机关破获涉黄案件发挥作用的,按查处的治安案件或破获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奖励,属一般涉黄治安案件的,奖励200元;属重大涉黄治安案件的,奖励1000元;属一般涉黄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属重大涉黄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元;属特大涉黄刑事案件的,奖励8000元。
2.举报其他涉黄违法犯罪案件的,按查处治安案件或破获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奖励。属一般涉黄治安案件的,奖励200元;属重大涉黄治安案件的,奖励1000元;属一般涉黄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属重大涉黄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元;属特大涉黄刑事案件的,奖励8000元。
一般涉黄案件是指举报线索属实且有违法行为的;重大涉黄治安案件是指10人以上因涉黄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一般涉黄刑事案件是指举报线索属实且有犯罪行为的;重大涉黄刑事案件是指抓获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超过5人和卖淫嫖娼人员在20人以上案件;特大涉黄刑事案件是指抓获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超过10人和卖淫嫖娼人员在40人以上的案件。
(五)举报涉赌违法犯罪线索的:
1.举报涉丽网络赌博、新型APP软件赌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查证属实并根据线索破获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查处的治安案件或破获的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奖励,属一般涉赌治安案件的,奖励200元;属重大涉赌治安案件的,奖励1000元;属一般涉赌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属重大涉赌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元;属特大涉赌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2.举报隐匿于区域交界、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复杂地带的重点区域,以及山林野地、偏僻民宅、工棚、养殖场、废弃厂房等重点部位,以“摇碗碗”、“斗牛”、“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的流动赌场,查证属实并根据线索破获案件的,按查处的治安案件或破获的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奖励,属一般涉赌治安案件的,奖励500元;属重大涉赌治安案件的,奖励2000元;属一般涉赌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元,属重大涉赌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元;属特大涉赌刑事案件的奖励15000元。
一般涉赌案件是指举报线索属实且有违法行为的;重大涉赌治安案件是指10人以上因涉赌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一般涉赌刑事案件是指举报线索属实且有犯罪行为的;重大涉赌刑事案件是指抓获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超过5人以上和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或查获涉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特大涉赌刑事案件是指抓获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超过10人和参赌人员在40人以上或查获涉赌资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举报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
1.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戒毒脱失人员,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每查处1名奖励500元。
2.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根据缴获毒品量每案视情奖励300元至30万元。
3.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每案奖励100元至5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每案奖励500元至5000元。
4.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政案件中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刑事案件中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2000元。
5.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量每案视情奖励1000元至5000元。
6.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其中缴获氯化钯,每千克奖励5000元,缴获麻黄素类的,每千克奖励100元。
(七)举报涉旅游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
举报下列内容之一的,构成行政案件的视情予以200至500元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视情予以500至2000元奖励。
1.举报旅游市场中涉非法经营、商业贿赂、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利用“外挂软件”非法抢票,非法倒卖景区景点门票违法犯罪线索。
3.举报伪造、变造、买卖导游证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法犯罪线索。
(八)举报“精神控制”有害培训犯罪线索的:
举报“激发潜能类”“心灵疗愈类”“外星力量崇拜类”“能量提升类”4种“精神控制”有害培训犯罪线索,根据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力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有功人员奖励。涉市内案件,给予1000至3000元奖励;涉全省案件,给予3000至5000元奖励;涉全国案件,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九)举报街面突出违法犯罪线索的:
举报“两抢一盗”等街面突出违法犯罪线索,破获行政(治安)案件的,每件奖励200元,最高奖励1000元;破获刑事案件,每件奖励300元,最高奖励3000元。
(十)举报出入境管理类案件的:
1.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一案一人奖励200元,一案多人的按每人200元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000元:
(1)非法出境入境的。
(2)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3)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2.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一案一人奖励500元,一案多人的按每人500元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3000元:
(1)非法聘用外国人或者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2)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3)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
(4)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3.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一案一人奖励50元,一案多人的按每人50元累计奖励,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
(1)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
(3)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
4.举报下列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一案一人奖励500元,一案多人的按每人500元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4)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5.举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给予举报人一案一人奖励1000元,一案多人的按每人1000元累计奖金,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十一)举报交通类违法犯罪线索的:
1.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线索的:
(1)造成人员受轻伤以上、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2.举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查获饮酒驾机动车行政案件的,每案视情予以200至500元奖励。破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每案视情予以500至1000元奖励。
3.举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飙车炸街、严重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案视情予以50至200元奖励。
(十二)举报矛盾纠纷、风险隐患、个人极端、报复社会线索的:
1.举报一起公安机关管辖且未掌握的风险隐患奖励200元;
2.举报一起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个人极端、报复社会线索,发挥了提前预警作用,为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提供了帮助,奖励5000元。
(十三)举报涉生态环境、生物安全、森林草原、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犯罪线索的:
1.一般刑事案件每案视情奖励500至3000元。
2.重大刑事案件每案视情奖励3000至20000元。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案件的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举报渠道
第六条 丽江市公安局举报中心设在情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在举报范围内的各种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五)相关台账资料归档。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88-5177110、古城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888-5395114、玉龙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88-5394110、永胜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88-6543610、华坪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88-6127110、宁蒗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88-5534505进行举报。
(二)线上举报,举报人可以微信搜索“彩云佳园”或“丽警在线”微信小程序“线索上报”模块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丽江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西路110号)、古城公安分局情报指挥中心(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412号)、玉龙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丽江市玉龙县纳西族自治县黄山街道金川路6号)、永胜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仓阳路与吉庆路交叉口西北侧)、华坪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柳溪社区迎宾路127号)、宁蒗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街道北渠路132号)进行举报。
(四)现场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情报指挥中心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须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等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身份代号,方便在后期兑奖时验证。
第五章 受理核实
第九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时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将举报线索转递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内容属市公安局管辖的,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警种核查。属县(区)公安局管辖的案件的,转该县(区)公安局查证办理。
第十条 一般案件,核查单位应在接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10日内反馈核查结果;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30日内反馈核查结果。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查证完成后及时将查证结果反馈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举报中心收到核查结果后5日内将核查情况回告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对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涉及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的,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中数额最高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奖励兑现
第十六条 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举报中心牵头组织办理奖励审批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核查部门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公安局承担。举报内容核实后有奖励金额高于本《办法》的,按就高原则申报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举报中心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奖励金额小于5000元(不含)的,可通过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等方式匿名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励不便或有困难的,可直接拨打0888-5177110说明情况,经线索受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领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等信息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除特别规定外,丽江市公安机关发布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其他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向多个单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只由其中一个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来源:“云南丽江警方”微信公众号
责编:雷凤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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