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2026-09-16 15:21:14 阅读量2097 字数2476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购房人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避免自身经济受损,请购房人在商品房交易活动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谨慎选择楼盘

购房意向人在购房前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证件,查看商品房项目“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请广大购房群众不要购买“五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可能无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同时,要查看欲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批准预售范围内,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二、谨慎虚假宣传

如遇到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以赠送屋顶花园、公共露台、房前庭园、地上车位、学区房、落户等口头承诺,请广大购房群众不要轻信,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开发企业不可出租、出售或无偿赠送,业主也不可擅自将公共区域占用或独享;学区和落户问题具体应咨询教育和公安部门。销售人员承诺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高利反租、约定回购的商品房,购房人应当谨慎辨别、理性决策,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明确违约责任,未写进合同(协议)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三、谨慎支付房款(预订款或定金)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不要购买,不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订金、认购金等性质的款项,也不要听信开发企业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参与办卡预存款后冻结资金等。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购房前要充分了解项目规划情况,如房屋的采光、通风、遮挡物、公共设施配套位置、供水(电)、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不要盲目支付房款(预订款或定金);购房意向人在支付预订款或定金前,应核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预订款或定金性质款项务必存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否则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购房意向人在支付房款(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后,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正规发票、收据,但应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借款”等其他任何名义开具的收据,如发生争议将很难维护自身权利;支付购房定金或预订款时,要认准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切记不要向项目开发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支付预订款或定金性质的款项。同时注意保存好楼盘宣传资料、付款票据、微信沟通记录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审慎签订合同(协议)

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签订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如违约责任显失公平的、应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以划斜杠免除的、配套设施内容未全部载明的、开发企业损失赔偿不明确的、公配设施设备强制要求共有人放弃使用权的、未明确质量担保的、强行收房剥夺购房人查验房屋权利的、涉嫌加重购房人责任条款的、开发企业通过补充协议中限制性条款涉嫌乱收费的、行政府之名免除开发企业自身责任等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合同签订时,发现有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购房人可申请修改合同条款内容,经双方确认后,可删除或修改,如开发企业不愿修改或删除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确定购房后,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通过丽江市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立即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避免出卖人“一房多卖”、权属争议等风险发生。

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如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调解未果,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和撤销合同。


五、谨慎房屋抵押、查封等受限情况

拟购商品房设立有抵押权(包括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要求开发企业解除抵押权登记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转让)后方可购买。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谨慎购买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被暂停网签功能导致不能网签备案的房屋,否则您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六、谨防接(收)房陷阱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切记要写清楚住址和联系电话,否则无法接收到收房通知书,如购房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处理有关手续,开发企业可能视为已交付,您将失去查验房屋的权利(机会)。《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交房证件不齐全的,购房人应拒绝接(收)房,开发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人要谨防开发企业采取先交钱、填表、签署接(收)房文件后再行验房,因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且查验出质量问题开发企业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其间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务必先查验房屋再确定是 否接(收)房。查验房屋时,如本人对验房事项不熟悉,可以请专业的亲属、朋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查验房屋,以防接(收)房后房屋质量问题修复无法得到保障。


七、防范房地产市场黑恶势力和交易风险

房地产领域相关的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有威胁、恐吓等黑恶势力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交易涉嫌非法集资、养老诈骗行为的,应及时向住建或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0888-5805811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风险提示仅供参考,未尽事宜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执行。同时,提醒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要防范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抵制诱惑,谨慎购买,避免风险和经济损失。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5日


来源/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和琼

责编/左林珏

终审/李艳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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